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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来源:仙桃城发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保密工作,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集团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集团全体干部职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集团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密日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颁布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抓好落实,定期总结保密工作;

(二)组织开展保密教育、保密宣传、保密检查和各类保密审查,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组织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确定本单位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好不明确事项以及密级解除等申报工作;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章 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七条  密级

(一)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八条  定密

(一)集团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集团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

1.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2.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组织下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

3.秘密级:涉及上级下发和集团拟制的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公函、报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和未经公布但已核实处理的案件及有关调查材料和结论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其他涉及集团利益的有关事项。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

()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期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在管理工作中知悉、了解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十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填写《涉密人员汇总表》进行备案,同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准备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六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

(三)传阅密件要使用专用文件夹,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阅后须及时将密件退回;阅读密件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存密件须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并具有必要的防盗、防火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须将密件放在带锁的文件柜中;绝密件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十九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标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七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须符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不使用微信、QQ、钉钉等社交、网络平台开展涉密工作,不得将涉密、敏感文件(资料、材料)通过互联网传输,不得使用网络扫描仪小程序、AI平台识别(处理)涉密内容。

 

第八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须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确保该保密的坚决守住、该公开的安全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部室、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集与编录,信息员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集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推进、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并建立完整审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制度。信息员采集的信息须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信息,须与相关单位协商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三十条  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公开方式和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接受采访、领取国际奖励、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发布专利、申报奖项及开展咨询活动时,若拟向境外(或具有境外背景)机构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须事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因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的,应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集团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室、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对在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