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干部职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干部职工队伍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干部职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管辖范围为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系统内所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条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的内容
干部职工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
(一)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项
1.个人及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包括个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到重大伤害、死亡、失踪等);
2.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调查的情况;
3.因涉嫌犯罪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参加其他地方公职岗位或者全日制研究生招考等可能涉及离职的报考情况;
6.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辞职或者离职的情况;
7.受邀拟接受国(境)外媒体采访,或者受邀参加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举办或者资助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庆典、宴请等活动(含视频连线等线上活动)或者书面致辞、题写贺词贺信等情况;
8.其他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二)应当在30日内报告事项
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取得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出国(境)情况;
3.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前往国(境)外工作、生活、就学等长期居留的情况;
4.本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谈话、询问、讯问,且已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谈话、询问、讯问机构明确需要保密的,有关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报告);
5.本人或者配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注册或投资入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经营合作社、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情况;
9.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到岗履职的情况;
10.出现与本人相关的任职回避、工作回避的情况;
11.其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程序
1.干部职工报告程序。凡干部职工发生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本人应当严格按规定时限,向公司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其中,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同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对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的事项,还应在年度集中报告时再次填报。
2.党委报告程序。公司党委获知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项”情况的,必须于当日向市委组织部如实报告有关事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处置情况;对掌握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应当梳理汇总后每月集中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
中共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