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促进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二级子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责任划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由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法务审计部、纪检监察室及各二级子公司各司其职,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承担原仙桃市城投公司《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施工单位。承担原仙桃市城投公司《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管理。
(四)开发部。负责对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招投标、工程合同等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五)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型物资采购等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内部审计等。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项目监督管理程序
第四条 建立项目周报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每周三前将上周的项目周报表更新后报工程管理部汇总,周报表模板见附件1。若有新建、扩建等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3日内,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并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开工令等资料。未按规定程序报工程管理部备案的,该项目将不纳入工程管理部监管范围,且不予结算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第五条 涉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危大工程分部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建筑节能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2天通知工程管理部参与验收,未经工程管理部参与见证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该项工程将不予计量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资金拨付计划时,由建设单位收集请款资料,编制工程款支付申报表,报工程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提请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执行。工程管理部应及时做好请款资料、形象进度的审核工作,请款资料不全、形象进度不符及未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增补程序的部分,不予拨付工程款;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正常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办理签证手续应严格按集团公司签证办理工作流程执行(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拟定初步施工方案(包含初步估算的工程量及造价),建设单位及时填报施工方案申请单(见附件3),按程序进行报批。施工方案申请单审批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按施工方案审批单(见附件4)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施工方案审批单通过审批后,施工方案方可实施。施工方案审批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编号管理,没有通过施工方案审批单审批的,所办理的签证属于无效签证,由集团公司法务审计部对结算审计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纪检监察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设计变更、技术措施优化等签证,增加投资在8万元(含)以内的,施工方案须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增加投资在8万元—50万元(含)的,施工方案须经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专班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因增补工程量、不可预见费、零星工程等签证,增加投资在3万元(含)以内的,施工方案须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增加投资在3万元—50万元(含)的,施工方案须经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专班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项目建设管理专班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工程管理部、法务审计部、开发部、建设单位等各委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所有签证手续须在实施完成一个月内办理,一个月后提出的签证,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现场签证单见附件5。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在招标限额以内的暂估价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价格,如需进行市场询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管理部等共同参与,相关询价人员须在询价单上签字盖章,否则询价结果无效。在招标限额以上的暂估价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招投标工作,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存在暂列金的项目,属于设计变更、增补工程量等签证类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属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采购类的,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价格,如需市场询价、招投标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执行;属于深化设计或专项设计的,设计方案须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属于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索赔的,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价格,工程管理部对相关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条 暂估价、暂列金、签证等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的,该项目不予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包含项目立项审批到竣工交付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在施工阶段,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管理、进度监督管理、成本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等资料。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制定、审批情况,如深基坑、高支模等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检查相关制度、方案、措施等落实执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如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悬挂“九牌二图”,现场工人是否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是否系安全绳,现场作业面是否干净、整洁,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理,现场材料是否堆放整齐、布置合理,现场灭火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口设置大门,实行人员进场登记制度。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围挡,围挡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同时在外墙等地方张挂、书写反映文明城市建设、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按照市文明办、市创城办及相关部门要求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检查按图施工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等。
第十四条 进度监督管理。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订施工年、月、周计划及监理单位周、月例会执行情况,深入现场检查实际施工进度,并与施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由工程管理部每月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成本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成本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合规性、经济性。
第四章 问题整改及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巡检和抽检相结合方式对集团公司在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项目信息登记和检查记录(见附件6—附件7)。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现场开出整改通知单(见附件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见附件9)。工程管理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记录项目检查及整改情况(见附件10),对照销号。在整改期间,整改单位应组织全面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期间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发现未规范设置施工围挡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100—200元/米的违约金;未规范设置喷淋系统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1000—2000元的违约金;未规范设置洗车槽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1000—2000元的违约金;未按规定对裸土设置防尘网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150元/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违约金;未规范搭设脚手架(包括脚手架防护网质量不达标、破损严重等)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150元/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违约金。检查发现未佩戴安全帽等其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2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一次处以1000元以上违约金。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处以双倍违约金,相关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如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