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控制招标成本,实行招标工作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桃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合同方式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招标事项,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工作组、专家组、监督组。工作组设在开发部,具体负责招标日常事务工作。专家组由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中级、高级以上工程师组成,作为甲方代表、专家评委参与项目评标,开发部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监督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招标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招标事项,原则上由开发部统一受理,任何部室和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招标活动。集团公司官方网站相关招标信息发布由开发部负责,安排专人进行运维。
第二章 招标事项类别
第五条 根据单项招标内容的合同估价,划分A、B、C、D四种招标类别。
A类项目。工程类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
B类项目。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2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
C类项目。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5万元以下、2万元及以上的。
D类项目。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2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根据招标类别不同,分五种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A类项目。由开发部按程序选定三方服务机构依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方式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适用于B类项目。由开发部遴选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招标,按程序实行公开采购。
招标方式三:询价采购。适用于C类项目。由招标需求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开发部结合实际拟定统一格式的询价函,并安排专人负责发布(放)和接受线上(下)投标函件,再组织时间集中开标定标。
招标方式四:邀请招标。适用于B、C类项目,但必须为潜在投标对象较少项目、保密项目、应急抢险突发性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且须报集团公司党委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招标方式五:直接发包。适用于D类项目。A、B、C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批准同意后可直接委托:
(1)两次流标的A类项目,且报市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
(2)两次流标的B类项目。
(3)属B、C类项目范畴,现有采购内容与原项目具有一致性或归属配套设施,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属B、C类项目范畴,采购内容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
(5)属单一来源采购的B、C类项目,经专家评委论证其唯一性,且上网公示无质疑的。
第三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七条 所有招标活动须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或领导批准同意,A、B、C类项目还须法务审计部或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拦标价。
第八条 招标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可研批复、会议纪要、拦标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填写《项目招标(采购)需求函》(附表1),经会签审批签字后,转开发部受理。
第九条 开发部根据招标事项确定招标方式,适时在交易信息平台或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发布后,对招标内容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的,须经原招标文件审核部门同意后修订。
第十条 开发部根据招标事项拟定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招标项目的评标方式均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设备安装工程)价格分占比为60—70分,技术分占比为30—40分;纯货物采购类项目价格分占比为30—50分,技术分占比为50—70分;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占比为10—30分,技术分占比为70—90分。
第十一条 严禁通过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除直接发包招标项目外,招标活动必须满足3家以上投标对象条件方可开标,如不能满足则定为废标。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开发部须将评标情况及中标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印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开发部结合招标事项制订相应的工程建设、货物购买、中介服务等合同范本,招标需求单位也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或重新拟订。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必须约定合作事项、合作时限、相关要求和付款方式,如涉及支付预付款条款的,须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工程类项目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比例和相应技术要求,按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付款方式采取分期支付,单项合同需预留一定比例保证金。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合同会签传签工作由开发部负责完成,各子公司合同会签传签工作由各子公司负责完成,合同会签工作时限均控制在两周以内。其中,集团公司A、B类招标项目的合同文本须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各子公司A、B类招标项目的合同文本须各子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征求专业律师意见,避免出现合同纰漏。
第十六条 合同经审查无误后,招标需求单位与中标单位如无重大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逾期30天仍未签订合同的作废标处理,须重新组织进行招标。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部每年定期对建立合作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研,根据资质条件、机构规模、办公条件、人员配备、业绩情况、服务成果等综合情况,按照1—5星进行分级评价,作为磋商、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开发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名单,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名单,在制定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评标定标时作为重要否决项或减分项:
(1)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破坏有序竞争市场,在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陪标的;
(2)恶意低价竞标,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履约的;
(3)合同履约过程中,未按约定条款执行或服务成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违规向施工单位或乙方对象索取现金、资产、有价证券等,经查证属实的;
(5)在工程监理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监理单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过错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6)在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交成果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复核差异较大,偏离值超过5%的;
(7)在融资服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评价、立项可研评审等合同履约过程中,因提交成果质量较差无法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要求的。
第六章 招标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部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招标活动过程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招标档案收集应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立项批复、会签审批单、网上招标公示截屏、网上中标公示截屏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有关部门、人员不得将招标资料内容对外泄露,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招标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招标主体单位严禁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提前实施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进行投标,确认中标后办理相关手续再进场施工。
第二十四条 各招标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招标工作,未按本办法执行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原城投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因公司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自行废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若严于省、市级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宽于省、市级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按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